今天起,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正式施行,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《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》同时废止。新《规定》规定,食品标签将有“六不准”——
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新《规定》规定,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,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。另外,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、产地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。
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有7类内容将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,也不能使用国旗、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。这意味着,以后食品标签上出现“化痰止咳”“清热去火”“提高记忆力” 等字样均属违规行为。
“营养”“强化”不准随便标强化食品有强化A、B、C等维生素,添加铁、钙等矿物质和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等各类型,涉及牛奶、饼干、面包、食盐等多种食品。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 “营养”“强化”字样的,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,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,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。
食品中有防腐剂不准不标注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、防腐剂、着色剂的,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;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,可以标注具体名称、种类或者代码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