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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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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合肥在线 添加人:admin 添加时间:2008-8-27 10:13:16

          明明是“食字号”食品,却夸大宣传“消滞开胃”、“化痰止咳”、“清热润肺”等药用功能;明明添加了甜味剂、防腐剂、着色剂,却不在食品预包装上标注。从下月起,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这种吹嘘药用功能或虚假标注食品标识的违规行为,将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      据了解,新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,增加了对食品产地、分装者、警示说明、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。规定还要求,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,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。乙醇含量10%以上(含10%)的饮料酒、食醋、食用盐、固态食糖类,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。
          在调料、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、防腐剂、着色剂,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,今后也将受罚。此外,有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等等。如有违反,并逾期不改的,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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